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、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,適用本法 。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裁處權時效,因天災、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,停止其 進行。 前項時效停止,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,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。